临汾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修订)
健全和完善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5)《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
(1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
(19)《山西省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实施办法(试行)》(晋气防〔2016〕2号)
(20)《关于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通知》(晋环大气〔2019〕131号)
(21)《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临政办发〔2019〕33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乡镇(街道)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接到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能力,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机制,充分的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本方案适用于尧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控制和防范区域为城市规划区155平方公里及周边重点区域。
本方案为尧都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真实的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区直成员单位依据本方案有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方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方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区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体系。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对应的健康防护提示、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当接收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指令时,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别执行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对二氧化硫单项污染物突出造成的污染,按照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临汾市SO2预警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气指发〔2017〕139号)中有关应急管控措施执行。
区人民政府成立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区商务局、区教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新闻中心、区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⑴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加跨县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⑵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发展形态趋势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区直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各下级对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区委宣传部:在区应急指挥部授权下,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内容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区发改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参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公司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做督查。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限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区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指导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区级应急方案编制、应急监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应急响应及应对措施落实等情况做监督、检查和指导,督查区直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储售煤场、餐饮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机动车燃油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环节型煤、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气象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及时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在具备气象条件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区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工地范围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道路扬尘、运输抛洒等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所辖范围内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露天烧烤做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公路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的应对保障,加强县乡公路货物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行为的监管;落实交通管制时公共交通运输保障措施,落实公交优惠(免费)政策;牵头负责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执法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4S店等汽修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油品质量监管;牵头负责黑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
区卫体局:负责督导、协调卫生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宣传教育和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调度、统计预警区域医院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分析门诊及住院人数增加的原因,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督导检查工作。
区教科局: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弹性上课等应对防护措施。
区能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炭、电力、洗煤、储煤、煤焦发运等涉煤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牵头负责散煤整治,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储备、调配协调工作,加大煤炭生产源头质量管控,保证调配煤炭的质量;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工作;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
区新闻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媒体宣传及舆论的引导工作,配合区委宣传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区供电公司:根据区大气办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并监督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组织修订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并将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落实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工信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应对工作情况;传达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做好协调和信息联络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总结评估、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的应急监测,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执行到位提供数据支持。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卫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新闻中心等。负责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发布内容,组织、督导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的发布、宣传工作。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督导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牵头,成员包括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区商务局、区教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响应及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报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通知后报区应急指挥部,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
①区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警信息、响应指令,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I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I级应急响应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40%以上。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区直成员单位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本行政区域实际,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行政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通知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根据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区直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在国家、省或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度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对减排措施。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
钢铁、火电、水泥、铸造、砖瓦、煤焦发运、洗煤、混凝土搅拌站、陶瓷、石灰窑、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粉磨站、工业锅炉等行业按照《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实施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其中: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限产30%;Ⅲ类企业限产50%;Ⅳ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火电行业:Ⅰ类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Ⅱ类企业,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水泥、粉磨站: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石膏线/板(有工业炉窑的)、矿渣棉(有工业炉窑的)、炭黑:Ⅰ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铸造、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Ⅰ类企业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Ⅱ类企业全部停产。
陶瓷行业:Ⅰ类企业正常生产;Ⅱ类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禁止运输;非烧结砖停产,禁止运输。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要求;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铁矿开采、露天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材加工:停止切割、打磨;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报区大气办,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非整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混凝土搅拌站、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石材加工、露天开采: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铁矿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交通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作业全部停工,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须报区大气办,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业和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⑴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⑷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严格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其余高炉配套的烧结、球团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行业: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石灰窑、铸造、陶瓷:在执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玻璃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轧钢、煤制氮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铜冶炼、岩棉、工业涂装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区交通局、区能源局、区自然资源局。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区规划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市区规划区及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其他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和改造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污染减排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其要求的最大范围、污染减排最高标准及最严格措施执行;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有变化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说明。
企业绩效分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并由县(市、区)审核,逐级上报审批,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线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区直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方案的执行情况做跟踪检查,并对区直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指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区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确保应急联络信息畅通。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方案编制、应急监测、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应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最重要的包含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⑵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本方案由尧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依照国家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调整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26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尧区政办发〔2017〕123号)和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尧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补充说明)》(尧区气办发〔2018〕104号)同时废止。
Mysteel周报:京津冀热轧板卷价格出现小幅下行 预计下周价格震荡趋弱运行(6.7-6.13)
Mysteel周报:唐山型钢价格稳中趋弱运行 周内成交偏弱(6.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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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eel周报:唐山型钢价格稳中趋弱运行 周内成交偏弱(5.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