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武汉12月21电武汉首例“厂长‘带’走核心技术另起‘炉灶’案”近日由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分别判处王汉力、龚凯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5万元。昨日获悉,两名被告人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
1999年,身为张家港白熊科美公司经理的龚凯,在该公司向武汉轻机厂供应聚氨酯设备配件过程中,与时任武汉轻机厂聚氨酯设备分厂副厂长的王汉力有了业务交往。见聚氨酯发泡机(编者注:聚氨酯高压发泡机及生产线大范围的使用在汽车、冰箱冷柜、航空航天等领域。)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看好,龚凯便萌生生产聚氨酯高压发泡机及生产线月,他于是向已是武汉轻工业机械厂厂长助理兼聚氨酯设备分厂厂长的王汉力“抛出绣球”:联手另开公司从事该项产品的生产;王不用出资即可占40%的股份,王为利动了心。2003年1月21日,他们联合注册成立了张家港力勤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注资金为150万元,王汉力占40%股份,但其实际未出资)。
此后,王汉力先后组织方某等原武汉轻机厂生产技术及销售人员共7人到力勤公司从事相同专业工作,并将其掌握的武汉轻机厂有关回流测试阀、高低压切换阀等聚氨酯发泡机二部件的货物来源信息(属武汉轻机厂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保护的非公知经营信息)泄露给张家港力勤公司,并指使该公司人员具体实施购买上述组件共12台。
2003年4月,王汉力从武汉轻机厂辞职后,便到张家港力勤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与龚凯共同负责组织聚氨酯发泡机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截至2003年12月,张家港力勤公司共生产聚氨酯发泡机3台,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的金额达345.56万元。
据悉,武汉轻工机械厂系国内唯一拥有从德国EMB公司引进制造聚氨酯设备(发泡机)技术的厂家。而王汉力、龚凯此举使该厂经济受到重创。案发后,经有关部门核算,仅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05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汉力作为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并使用其掌握的轻机厂商业机密为其与龚凯联合开办的公司谋取利益,并造成轻机厂重大经济损失;龚凯明作为力勤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王汉力上述行为违法,仍在有关产品生产制作的完整过程中加以使用,对权利人武汉轻机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遂认定二人均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而作出上述判决。
因深受其害而“饭碗”难保的轻机厂所属2000余名职工联名,此案案发。后司法机关介入,王汉力、龚凯先后被依法逮捕。得知“窃密厂长”王汉力与“生意伙伴”龚凯先后落入法网的消息后,轻机厂所属职工情绪后渐趋稳定,工厂生产秩序后逐步回到正常状态,其销售、利润也稳步上升。据介绍,该厂2004年度利润比去年增涨150余万元,纳税已达100万元,今年已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也比去年增涨了近1000万元。(程锐、晓亮、硚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机密行为之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很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的,以侵犯商业机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机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来源:人民网